中国共产党党内规则执行责任制划定(试行)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审议批准 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党内规则执行力,推动党内规则全面深入实施,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内规则制定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规则、维护党内规则权威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规则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分牵头卖力、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外地区党内规则执行事情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动严格执行党内规则,并领导、组织、推进外地区党内规则执行事情,支持和监督外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第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卖力统筹协调外地区党内规则执行事情,推动党委关于党内规则执行安排安排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委职能部分、效劳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划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规则,负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并组织、协调、催促、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党内规则。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凭据党内规则划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牵头部分派合执行党内规则。
第七条 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有关党内规则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党内规则执行事情。
第八条 街道、乡镇党的下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卖力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对外地区本单位执行有关党内规则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外地区本单位党内规则执行事情。
其他单位中党的下层组织凭据划定推动有关党内规则在本单位的执行。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继续、勇于卖力,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动学习宣传党内规则,带动严格执行党内规则。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外地区本单位党内规则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担党内规则事情的班子成员担负党内规则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凭据“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担领域党内规则执行事情。
第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动严格执行党内规则,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党内规则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绦魑,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ǘ)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ㄈ┕垂,坚持党内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
。ㄋ模┕娣吨垂,凭据划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规则。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集会专题研究党内规则执行事情,将党内规则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牵头执行部分应当将党内规则宣布道育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加大党内规则宣布道育力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接纳有效步伐,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增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党内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明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规模内通报。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党员、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在监督执规责任履行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执规事情协力。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事情、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党内规则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规则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催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规则实施。
开展党内规则实施评估事情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规模的党内规则主要包括:上位党内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划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执规律则作出新划定的;规范和调解事项爆发较大变革的;执行历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应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划定试行期但试行凌驾5年的。
凭据事情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规则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规则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法的,凭据有关执法划定处理:
。ㄒ唬┎还岢怪葱械持醒牍赜诘衬诠嬖蛑葱械木霾甙才乓约吧霞兜匙橹泄鼐龆;
。ǘ)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ㄈ┲葱械衬诠嬖虼蛘劭邸⒏惚渫ɑ蛘哐≡裥灾葱;
。ㄋ模┩獾厍镜ノ辉谥垂嬷蟹浩鹬卮笪侍饣蛘咴斐裳现亟峁;
。ㄎ澹┢渌Φ弊肪吭鹑蔚那樾。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划定,制定军队党内规则执行责任制划定。
第十八条 本划定由中央办公厅卖力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划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