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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栏目:社会及经济法类 宣布时间:2021-12-08 10:02 编辑:宛诗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通过 凭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解
第七章 征收治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划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执法建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执法建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合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爆发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合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划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钱币形式和非钱币形式从种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工业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务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划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爆发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本钱、用度、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爆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凌驾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 ?詈捅幻皇詹莆锏乃鹗;
(五)本法第九条划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审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凭据划定盘算的牢固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牢固资产不得盘算折旧扣除:
(一)衡宇、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牢固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的牢固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出的牢固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牢固资产;
(五)与经营运动无关的牢固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牢固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盘算折旧扣除的牢固资产。
第十二条 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凭据划定盘算的无形资产摊销用度,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盘算摊销用度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运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盘算摊销用度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爆发的下列支出作为恒久待摊用度,凭据划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牢固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牢固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牢固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看成为恒久待摊用度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本钱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凭据划定盘算的存货本钱,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盘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爆发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凌驾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划定的所得,凭据下列要领盘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工业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工业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划定的要领盘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划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规模、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步伐与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纷歧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盘算。
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划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规则定盘算的应纳税额;凌驾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取得爆发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担负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划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帮助和勉励生长的工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切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切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帮助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切合条件的情况;ぁ⒔谀芙谒钅康乃;
(四)切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划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切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帮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爆发的研究开发用度;
(二)安顿残疾人员及国家勉励安顿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人为。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帮助和勉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牢固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接纳加速折旧的要领。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切合国家产颐魅政谋划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情况;ぁ⒔谀芙谒⒛静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十六条 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运动爆发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划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划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爆发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解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切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凭据合理要领调解。
企业与其关联方配合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配合提供、接受劳务爆发的本钱,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凭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订价原则和盘算要领,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告竣预约订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视察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视察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凭据划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应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审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划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派或者减少分派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确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凌驾划定标准而爆发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凭据合理要领调解。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划定作出纳税调解,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凭据国务院划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除本规则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挂号注册地为纳税所在;但挂号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所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盘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划定的所得,以机构、场合所在地为纳税所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合,切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划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划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所在。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划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盘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运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缺乏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凭据划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运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治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治理注销挂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盘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钱币盘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盘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宣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其时的税收执法、行政规则划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凭据国务院划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规则定的税率;享受按期减免税优惠的,凭据国务院划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赢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盘算。
执法设置的生长对外经济相助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划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帮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勉励类企业,可以凭据国务院划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差别划定的,依照协定的划定治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凭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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