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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栏目:社会及经济法类 宣布时间:2021-12-10 10:08 编辑:宛诗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宣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 凭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效劳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划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效劳,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划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效劳、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划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可是,国务院另有划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划定规模内的效劳、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差别税率的项目,应当划分核算差别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划分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划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盘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爆发应税销售行为,凭据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税率盘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盘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爆发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盘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盘算。
第七条 纳税人爆发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担负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凭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盘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划定的除外。进项税额盘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效劳、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解,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有关划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要领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效劳、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效劳;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牢固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效劳;
(四)国务院划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爆发应税销售行为,实行凭据销售额和征收率盘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步伐,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盘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治理挂号。具体挂号步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治理挂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划定盘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凭据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税率盘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盘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划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划定。任何地区、部分均不得划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划分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划分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抵达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抵达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划定全额盘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署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署理人的,以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爆发时间:
(一)爆发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确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确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爆发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爆发确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爆发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划分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置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爆发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划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所在:
(一)牢固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划分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的财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牢固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爆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爆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牢固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爆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爆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划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凭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巨细划分审定;不可凭据牢固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划定的,应当向海关治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划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治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效劳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划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治理退(免)税。具体步伐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制定。
出口货物治理退税后爆发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条例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经国务院同意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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